滿60歲工作十年 可自請退休

【記者陳亮諭/台北報導】 2009/04/01


立法院昨(31)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增訂勞工自請退休條件,
勞工年滿60歲且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十年以上,即得自請退休。預計將有
9萬人符合退休條件,恐立即增加企業主成本約新台幣400億元。

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工自請退休要件為
「工作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者」、
「工作25年以上者」,
國民黨立委徐中雄等提案,主張增訂「年滿60歲者」,
最後完成三讀法規為「工作十年以上年滿60歲者」。

遭逢金融海嘯衝擊,不少企業裁員瘦身,該法三讀通過,預計有9萬人符合
增修條文的條件,若依近三年平均薪資約4.5萬元計算,短期內增加企業主
成本有可能達400億元。

徐中雄表示,民國94年通過勞退新制修正,規範年資可以不受同一事業單
位的限制,但不少公司資深員工選擇舊制;97年把強制退休年齡修正為65
歲時,未同時調整自請退休的規定,不利於二度就業的中高齡勞工。

該案引用經濟部資料顯示,台灣企業約126萬家,平均經營壽命達15年者僅
占29.65%,除國營事業及公職單位,大多勞工要符合舊制退休規定,著實
困難。

【2009/04/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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