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共同建立事業單位實施「無薪休假」通報協處機制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8-12-26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勞委會於今日(12月26日)舉辦之「97年第2次全國勞工行政主管聯繫會報」與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就實施「無薪休假」事業單位之查核、協處,提出討論並達成下列共識:

1.為避免勞資爭議,應要求實施「無薪休假」之事業單位主動向主管機關通報。

2.如有申訴案件應即進行瞭解並依法處理。

3.應就轄區內營運異常之事業單位主動查核。

4.對確有實施「無薪休假」之事業單位,輔導勞雇雙方參考本會所訂「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簽訂協議。

5.為掌握狀況並兼顧時效,每兩週彙整相關資料,報送勞委會。

勞委會表示,近日國內經濟受全球金融風暴影響,部分事業單位因訂單不足或營運不佳,要求勞工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以共體時艱。勞委會除已於昨日(12月25日)公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供勞、資雙方協商簽訂協議之參考外,並已建構相關因應措施, 勞、資雙方如有疑義或需要,可逕向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請求協助,以面對當前景氣寒冬。


資料來源:勞委會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954ab49:4e4e&theme=&lay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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