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業勞工 可跨公司組產業工會

聯合新聞網 2009/05/21

立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工會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放寬教師可組工會、勞工
可跨企業組工會、罷工表決改為不記名投票,並引進獨任仲裁人與調解人制度。

勞委會副主委潘世偉指出,工會法六十年未修,早就與時代脫節,相關修法是尋
求勞資關係的穩定。

工會出身的潘世偉說,這次修法一大特色是將原先個別公司的「產業工會」改稱
「企業工會」,並開放同類型企業的勞工可組成跨公司的「產業工會」。員工若因
為參加工會而遭調職、減薪、不聘用等處分,最高可對該企業罰鍰卅萬元。


教師與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的勞工可以組工會,公務員可組公務人員協會,但沒有
罷工權。


發動罷工限於有關雇用關係的勞資爭議,不允許其他(如政治性)理由。工會發動
罷工前須先經調解,過程至少廿至四十九天,調解失敗才能發動表決:以往規定是
召開會員大會,但是許多公司員工散佈各地,難以聚在一起,員工擔心被「秋後算
帳」疑慮,將表決方式改為無記名投票。如果贊成者超過會員總數的一半,方可發
動罷工。


與人民生命安全相關的行業,包括水、電、燃氣、醫院、電信、證券期貨交易等,
勞資必須要事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規定一旦罷工時如何維持最基本服務,否
則也不准罷工。


法定不能罷工的行業,或是勞方不想走罷工路線,就採仲裁解決;如果主管機關認
為爭議情節重大,對民生有嚴重影響,也可以強制仲裁。勞委會將仿效先進國家,
建立「獨任仲裁人」與「獨任調解人」制度。
【聯合報/記者程嘉文報導/20090521】

資料來源:http://pro.udnjob.com/mag2/pro/storypage.jsp?f_ART_ID=49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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