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 轄區放假 勞工可不上班》

聯合新聞網 2009/06/11

雇主不得視為曠職、不能強迫補上班 另上下班必經地區停止上班 勞工也可不出勤


颱風季又要來臨,據了解,經過勞團多年抗議,勞委會終於針對「颱風假」訂定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做為行政指導原則
,放寬天然災害時,勞工出勤及家庭照顧假相關規定。但是雇主應否給薪,因為勞資
團體意見不一,採三案並陳由主委裁決,將於今年颱風季前定案並開始施行。

根據該項規定,原本勞工只能遇天然災害致無法出勤時,才能不出勤,現進一步放寬
為只要轄區宣布停止上班,勞工就可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職,也不能事後強迫勞
工補上班。

此外,該要點也比照公務員相關規定,發生天然災害時,雖然勞工工作所在地未宣布
停止上班,但若要上下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上班,則勞工也可不出勤。例如,勞工住
桃園,上班地在宜蘭,但台北宣布停止上班,則勞工可以不出勤。

如果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課,但未停止上班,若是勞工家有高中以下身障子女,或是
國中以下子女,則勞工都可以請家庭照顧假,不受性別工作平等法必須5人以上事業
單位員工才能請家照顧假限制。

根據要點規定,對於天然災害期間勞工出勤及工資,事業單位必須參照該要點訂定勞
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若沒有訂定工作規則,則必須參照該要點辦理。

每一年夏天的颱風季,只要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政府公務人員可以自動放有
薪假,但是勞工的出勤及薪資給付規定,根據勞委會函示,勞工若無法出勤,可以不
出勤,但因颱風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因此雇主可以不給薪。也就是說,勞工必須出
勤,若不出勤,雇主可以不給工資。

二年來勞團不斷向勞委會陳情,要求勞工權益應與公務員一致。面對颱風季又將到來
,勞委會最近緊鑼密鼓針對「颱風假」研擬要點,希望今年可以開始適用。

根據該草案,勞工工作所在地,因天然災害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工作,勞工可不出勤
,雇主不得視為曠職、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於事後強迫勞工補行
上班。若事業單位業務性質特殊,需特定工作性質勞工出勤,則必須勞雇雙方事前約
定,且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則需經勞資會議同意。

但對於勞團要求的勞工不出勤也應給薪,或是出勤應給加倍工資,由於資方反對給薪
,因此勞委會業務單位採三案並陳,由主委裁決。其中甲案主張雇主「宜不扣工資」
,若應雇主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
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乙案則是雇主可不給工資,若應雇主要求出勤,
則除當日工資,酌加工資;丙案為雇主「宜不扣工資」,若出勤,當日工資應加倍發
給,事後再補休一天。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20090611】

資料來源:http://pro.udnjob.com/mag2/hr/storypage.jsp?f_ART_ID=4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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