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失業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

補助對象


失業之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之眷屬或第6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補助標準及期限


補助標準:符合補助資格者,受補助期間按月全額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
補助期限:以被保險人每次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末日之當月份,為全民健康保險補助月份,最
長各為6個月。




補助方式


勞工保險局定期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離職退保日、離職退保時之投保單位等資料,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於比對符合第2條規定之失業被保險人及依附其投保之眷屬資料後,逕還勞工保險局確認,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勞工保險局確認之補助對象資料,計算其應自付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向勞保局辦理請撥款項及核銷事宜。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辦法之補助對象為何?


本辦法自96年1月31日起修正施行,其補助對象如下:
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失業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於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之眷屬或第6類規定之被保險人。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例:趙先生為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有子女2人以眷屬身分依附趙先生參加健保,趙先生嗣後因非自願離職退保,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趙先生及其子女2人符合上開規定,由勞工保險局全額補助趙先生及其上述2名子女共計3人自付部分之健保費。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之「眷屬」規定為何?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第1類至第3類及第6類被保險人眷屬之規定如下:
1.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2.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3.被保險人2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20歲且無職業者,或年滿20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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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退保後,其眷屬是否均可獲得全民健康保險費之補助?


有下列三種情形不在補助範圍:
失業之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時,其眷屬如於離職退保當時,未隨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不在補助範圍。縱使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亦不予以補助。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受補助期間,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不予以補助。
失業被保險人之眷屬受補助期間,如健保投保身分變更為被保險人(第6類身分者除外),應停止補助。




失業被保險人如何得知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月份及眷屬資料?


失業被保險人申請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勞工保險局會定期將「受理」之案件傳送至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依所提供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日期比對擷取依附之眷屬資料,於二個工作日後將被保險人之眷屬資料回傳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及其眷屬無需另行提出申請。勞工保險局並於完成核付作業後,將於核定通知書上,告知健保費補助月份及補助眷屬之相關資料。惟實際補助者,仍以中央健康保險局計費資料為準。



失業被保險人對於勞工保險局補助之眷屬資料與離職退保時眷屬加保資料不符時,應如何處理?


失業被保險人於接獲勞工保險局通知將獲得補助之眷屬資料,與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時隨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資料不符時,被保險人應向原離職之投保單位取得「全民健康保險退保轉出申報表」影本(投保單位已關廠、歇業致無法取得該證明文件者,請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地分局查詢),比對該申報表所載申報日期與離職退保時之眷屬資料,如仍有疑義者,再電洽或郵寄勞工保險局查明受補助失業勞工離職退保時之眷屬資料。



符合補助資格之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中央健康保險局於計收保費時如何免計全民健康保險費?


經勞工保險局審查符合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勞工保險局會將「完成核付之檔案」以媒體方式於次月10日以前,送至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辦保費補助作業,經比對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第6類被保險人(無職業地區人口身分投保者),或第9條規定之眷屬投保身分者,中央健康保險局會於月底寄送之第6類被保險人或投保單位保費計算相關明細資料上載明,通知被保險人或投保單位。



本辦法修正施行後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其眷屬之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何時起補助?


原補助辦法修正前係以請領給付或津貼之始(起)日當月份為補助月份,96年1月31日修正施行之「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明訂為每次請領給付或津貼之末(迄)日當月份為補助月份。所以96年1月31日以後初次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依新修正之補助辦法予以補助。反之,96年1月30日以前曾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案件,係按原補助辦法辦理,惟繼續請領給付或津貼期間跨越96年1月31日者,仍依原補助辦法辦理,補助被保險人及其眷屬96年1月份健保費。



勞工保險局已補助被保險人及其眷屬96年1月份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為何眷屬部分仍收到中央健康保險局繳款通知單?


本補助辦法於96年1月31日施行,因有作業時間落差,中央健康保險局已計收96年1月份眷屬部份之健保費請先行繳納,中央健康保險局將於96年2月或3月再做保費核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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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要求重要員工簽保密條款

更新日期:2008/04/20 04:33 賀靜萍綜合報導

鴻海在深圳全資子公司富士康深圳富泰宏,日前結束與比亞迪長達2年的盜竊商業機密案之後,據傳在3月中旬,開始與重要幹部簽定保密協議書,如果違返規定,需先行向公司支付60萬元人民幣(下同)違約金。
根據「南方都市報」報導,這份「知識產權暨保密協議書」主要是約定,員工自離職起2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在富士康所在國家及地區從事任何與公司方業務或其業務有關事務的相競爭行為。
由於內容涉及員工辭職後找工作的嚴格限制,引起不少爭議。
這起事件起因為曾在富泰宏任職的員工柳相軍及司少青,離職後跳槽到比亞迪分任IT產業群體主管兼海外商務部經理及系統管理辦公室主管。兩人以富士康的數份文件,用於比亞迪同類文件編制。
2006年6月開始,富士康分別在深圳及香港將比亞迪提出訴訟,控告其竊取商業機密,並且索賠500萬元。此案終於在稍早宣判,兩人分別被深圳寶安區人民法院判處4年及1年4個月不等的徒刑。
「南方都市報」報導,針對此事,一些員工反應,這已嚴重束縛他們的流動性,一些高層職員也對此事感到心裡不舒服。甚至有人傳出,如果不簽會導致個人獎金大打折扣,同時影響1年1次加薪。
但富士康方面在給予「南方都市報」的回覆函中否認此事,強調如果當事人不簽 ,並不會因此遭到辭退,但會基於集團對某些工作的保密要求,考慮調整不簽員工的崗位。
富士康並且強調,保密協議條款內容符合有關法律,這是在聽了中華全國總工會、全國人大法工委及勞動法專家意見後所制定的規定,在公司內也與員工協商多次,歷時3個月才定稿。
不過報導同時引述一位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建說法,新舊勞動法中對於保密協議都有相關規定,但對於限制範圍區域、補償金違約金數額等沒有明確規定,只是要求雙方協商決定。
例如,員工不簽就調離崗位就涉嫌違法。如果富士康因為員工不簽就調整員工崗位,會迫使員工不得不簽,而崗位是雙方勞動合約約定的,員工不服可上訴維權。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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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期 雇主可不提繳退休金


參加勞退新制的上班族,如果因為出國唸書、職業災害或結婚等狀況而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勞委會指出,在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可以不必替上班族提繳6%退休金,而且這段期間上班族的年資也無法累積。
小明(化名)最近考上公費留學,但又覺得現在的工作很有前景,不知道要如何選擇;小華(化名)則是下個月要生產,正在想著生完小孩後,是要在家帶小孩或者留在現在待遇不錯的公司,兩人都在想著如果以申請留職停薪的方式,原本的新制退休金是否可以繼續累積。

不過小明和小華若要留職停薪,恐怕不能如願繼續累積退休金,因為參加勞退新制後,若沒有離職,雇主並不是每個月就一定都要替上班族提繳退休金。

根據勞退條例第20條的規定,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雇主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勞工復職時,雇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開始提繳退休金。因案停職或被羈押勞工復職後,應由雇主補發停職期間之工資者,雇主應於復職當月之再次月底前補提繳退休金。

多數上班族可能會面臨狀況是,留職停薪期間由於無法領取薪資,自然沒有提繳退休金計算標準,所以雇主也不必替員工提繳退休金。

至於這段期間的年資是否可累積,雖然沒有法條明文規定,不過勞委會的看法是,這段期間的年資無法累積,必須等上班族復職後,年資才能繼續累積。

不過有一種比較特別的狀況是,如果是因案停職或遭到羈押的勞工,在復職後,雇主必須補發停職期間工資者,就同時須補提繳退休金。會有這種情況,是指上班族因案或遭羈押,並非自己的故意過失,所以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撥的6%退休金,上班族還是拿得到,與其它原因留職停薪或入伍服役這類是因為自身原因者不同。

勞委會也提醒,不論是開始或終止替員工提繳退休金時,雇主都需以書面通知,好讓上班族了解個人帳戶制累積金額有多少。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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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金給付 將優於國民年金

〔記者陳曉宜、施曉光/台北報導〕
國民黨黨政平台會議昨天舉行,敲定勞保年金新制給付制度,所得替代率將從政院版的一點三%調高為一點五%,保險費率從七%起跳,每年增加零點五%,到十%時,改為每兩年增加零點五%,到十三%為上限,平均投保薪資以薪資最高的六十個月平均計算,條件比國民年金優厚。
立院衛生及環境委員會今將審議「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定本會期完成修法,明年一月施行。未來投保勞保年金者,可選擇月領退休金,也可選擇一次領足退休金。
勞委會表示,根據平均投保薪資三萬二千元、平均年資二十五年計算,勞工在六十歲退休後,一次領足老年年金可領一百一十二萬元,若按月領取,每月可領一萬二千元。
在投保費用部份,有雇主的產業勞工,自付比例是二十%、雇主負擔七十%、政府負擔十%,所以依平均投保薪資三萬二千元、費率七%計算,第一年勞工每月需繳交四百四十八元,雇主需繳交一千五百六十八元,政府負擔二百二十四元。
無雇主的職業勞工,自付比例是六十%、政府負擔四十%,所以勞工每個月要自付一千四百四十四元,政府負擔八百九十六元。第二年費率調高為七點五%,依此每年調高零點五%,調到費率達十%時,改為每兩年調高零點五%,到上限十三%為止。
勞委會表示,勞保年金新制規定年齡六十歲、年資十五年以上才能領取,但勞工可選擇提前退休領取,最多可提前至五十五歲,但領回金額每年要減少四%,多提前一年再減四%,最多減到廿%,亦即只能提前五年。
勞工身亡也有遺屬年金可領取,選擇一次領取者,可領投保者三十個月薪資;選擇每月領取者,則有一定的限制條件;配偶必須年滿五十五歲、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無謀生能力或扶養未成年子女者不在此限;或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者。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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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間約定多久才有效?


台灣的企業在僱用習慣上,一般都會對新進員工約定試用期,透過試用期來觀察受僱勞工的工作態度、人格、技術、能力,藉以發現該勞工是否勝任未來的工作。然而,勞資雙方有關試用期間的約定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

  七十三年八月一日勞基法實施當時,並未對試用期間之長短有任何規範,當時之主管機關內政部,鑑於母法未規定試用期間,遂於七十四年發佈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項,明定勞工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不過,以屬命令性質的施行細則來規範試用期間不無令人質疑其效力。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關於人民的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規定,同法第六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而「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依同法第三條之規定,其性質為命令。換言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項,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的規定,依法是無效。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勞上字第十七號判決亦持相同見解,因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八十六年六月十六日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項有關「勞工之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的規定予以修正刪除。

  「試用期」的規定刪除後,勞資雙方可否再約定試用期間?有關試用期間的約定,涉及到契約的自由,應由勞資雙方自行訂定,因此,刪除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應非謂雇主不得與勞工訂定試用期間的契約。勞委會於八十六年九月三日亦以台八十六勞資二字第○三五五八八號函釋示「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

  由此,試用期間應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定,而該約定是否有效,除應考量公司的業務性質及勞工的工作性質外,並應視其約定是否符合「一般情理」,且未違反「公序良俗」、「誠信原則」、「強制規定」,或對勞工有何重大不利或不公平之情事而定。

  一般而言,所從事工作之技術層級越低者試用期間越短,反之,非經長期觀察不足以判斷勞工是否適任者,可約定較長之試用期間。在司法判決實務上認為國際貿易公司之負責接洽國外訂單之業務助理、科技公司撰寫程式軟體之工程師、航空公司之負責劃機位、托運行李等工作之地勤運務員約定三個月試用期間,尚屬合理,而銀行國外部中級辦事員約定六個月試用期間,亦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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