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要求重要員工簽保密條款

更新日期:2008/04/20 04:33 賀靜萍綜合報導

鴻海在深圳全資子公司富士康深圳富泰宏,日前結束與比亞迪長達2年的盜竊商業機密案之後,據傳在3月中旬,開始與重要幹部簽定保密協議書,如果違返規定,需先行向公司支付60萬元人民幣(下同)違約金。
根據「南方都市報」報導,這份「知識產權暨保密協議書」主要是約定,員工自離職起2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在富士康所在國家及地區從事任何與公司方業務或其業務有關事務的相競爭行為。
由於內容涉及員工辭職後找工作的嚴格限制,引起不少爭議。
這起事件起因為曾在富泰宏任職的員工柳相軍及司少青,離職後跳槽到比亞迪分任IT產業群體主管兼海外商務部經理及系統管理辦公室主管。兩人以富士康的數份文件,用於比亞迪同類文件編制。
2006年6月開始,富士康分別在深圳及香港將比亞迪提出訴訟,控告其竊取商業機密,並且索賠500萬元。此案終於在稍早宣判,兩人分別被深圳寶安區人民法院判處4年及1年4個月不等的徒刑。
「南方都市報」報導,針對此事,一些員工反應,這已嚴重束縛他們的流動性,一些高層職員也對此事感到心裡不舒服。甚至有人傳出,如果不簽會導致個人獎金大打折扣,同時影響1年1次加薪。
但富士康方面在給予「南方都市報」的回覆函中否認此事,強調如果當事人不簽 ,並不會因此遭到辭退,但會基於集團對某些工作的保密要求,考慮調整不簽員工的崗位。
富士康並且強調,保密協議條款內容符合有關法律,這是在聽了中華全國總工會、全國人大法工委及勞動法專家意見後所制定的規定,在公司內也與員工協商多次,歷時3個月才定稿。
不過報導同時引述一位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建說法,新舊勞動法中對於保密協議都有相關規定,但對於限制範圍區域、補償金違約金數額等沒有明確規定,只是要求雙方協商決定。
例如,員工不簽就調離崗位就涉嫌違法。如果富士康因為員工不簽就調整員工崗位,會迫使員工不得不簽,而崗位是雙方勞動合約約定的,員工不服可上訴維權。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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