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失業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

補助對象


失業之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之眷屬或第6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補助標準及期限


補助標準:符合補助資格者,受補助期間按月全額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
補助期限:以被保險人每次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末日之當月份,為全民健康保險補助月份,最
長各為6個月。




補助方式


勞工保險局定期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離職退保日、離職退保時之投保單位等資料,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於比對符合第2條規定之失業被保險人及依附其投保之眷屬資料後,逕還勞工保險局確認,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勞工保險局確認之補助對象資料,計算其應自付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向勞保局辦理請撥款項及核銷事宜。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辦法之補助對象為何?


本辦法自96年1月31日起修正施行,其補助對象如下:
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失業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於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之眷屬或第6類規定之被保險人。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例:趙先生為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有子女2人以眷屬身分依附趙先生參加健保,趙先生嗣後因非自願離職退保,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趙先生及其子女2人符合上開規定,由勞工保險局全額補助趙先生及其上述2名子女共計3人自付部分之健保費。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之「眷屬」規定為何?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第1類至第3類及第6類被保險人眷屬之規定如下:
1.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2.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3.被保險人2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20歲且無職業者,或年滿20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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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退保後,其眷屬是否均可獲得全民健康保險費之補助?


有下列三種情形不在補助範圍:
失業之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時,其眷屬如於離職退保當時,未隨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不在補助範圍。縱使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亦不予以補助。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受補助期間,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不予以補助。
失業被保險人之眷屬受補助期間,如健保投保身分變更為被保險人(第6類身分者除外),應停止補助。




失業被保險人如何得知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月份及眷屬資料?


失業被保險人申請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勞工保險局會定期將「受理」之案件傳送至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依所提供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日期比對擷取依附之眷屬資料,於二個工作日後將被保險人之眷屬資料回傳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及其眷屬無需另行提出申請。勞工保險局並於完成核付作業後,將於核定通知書上,告知健保費補助月份及補助眷屬之相關資料。惟實際補助者,仍以中央健康保險局計費資料為準。



失業被保險人對於勞工保險局補助之眷屬資料與離職退保時眷屬加保資料不符時,應如何處理?


失業被保險人於接獲勞工保險局通知將獲得補助之眷屬資料,與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時隨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資料不符時,被保險人應向原離職之投保單位取得「全民健康保險退保轉出申報表」影本(投保單位已關廠、歇業致無法取得該證明文件者,請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地分局查詢),比對該申報表所載申報日期與離職退保時之眷屬資料,如仍有疑義者,再電洽或郵寄勞工保險局查明受補助失業勞工離職退保時之眷屬資料。



符合補助資格之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中央健康保險局於計收保費時如何免計全民健康保險費?


經勞工保險局審查符合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勞工保險局會將「完成核付之檔案」以媒體方式於次月10日以前,送至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辦保費補助作業,經比對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第6類被保險人(無職業地區人口身分投保者),或第9條規定之眷屬投保身分者,中央健康保險局會於月底寄送之第6類被保險人或投保單位保費計算相關明細資料上載明,通知被保險人或投保單位。



本辦法修正施行後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其眷屬之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何時起補助?


原補助辦法修正前係以請領給付或津貼之始(起)日當月份為補助月份,96年1月31日修正施行之「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明訂為每次請領給付或津貼之末(迄)日當月份為補助月份。所以96年1月31日以後初次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依新修正之補助辦法予以補助。反之,96年1月30日以前曾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案件,係按原補助辦法辦理,惟繼續請領給付或津貼期間跨越96年1月31日者,仍依原補助辦法辦理,補助被保險人及其眷屬96年1月份健保費。



勞工保險局已補助被保險人及其眷屬96年1月份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為何眷屬部分仍收到中央健康保險局繳款通知單?


本補助辦法於96年1月31日施行,因有作業時間落差,中央健康保險局已計收96年1月份眷屬部份之健保費請先行繳納,中央健康保險局將於96年2月或3月再做保費核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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