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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開示 八特質五職能 晉階必備

聯合新聞網 2009/05/20

日本人才診斷專家伊藤友八郎,曾對未來企業接班人的人格特質,歸納出
1.指導性
2.挑戰性
3.同理心
4.EQ
5.獨立性
6.革新性
7.柔軟性
8.敏銳度
等八種人格特質者。


就業情報董事長翁靜玉則提出,未來企業將才五大職能,先天具備這五大職能者,
一旦成為儲備幹部,再加上後天努力,成功機會將大增。

所謂五大職能,
1.首要是具備明確的執行力,也就是積極度搭配目標量化的方法。
2.第二是魅力領導力,懂得「識人」及「授權」,能凝聚士氣,將不可能的任務變
 為成功計畫,與生具備這種能力者,也是企業最愛的儲備幹部培訓對象。
3.第三是具備高尚的親和力,此類人才容易累積人脈存摺,在組織中也容易整合資
 源而事半功倍,同時不易樹敵招惹是非,可提高工作執行力與成功率。
4.再來是具備開疆闢地的能力,也就是具備開創性能力的人,最適合擔任企業領導
 者。
5.最後則是柔軟的思考力,個性主觀強烈者容易故步自封,但若具備柔軟思考力,
 就可廣納他人經驗或建議,假以時日就可開創出獨立思考力與判斷力,成為具決
 策力的人。


翁靜玉認為,儲備幹部是未來企業的核心將才,也是企業的接班團隊,若能具備上
述八項人格特質及五大職能,出人頭地的美夢,很快就能實現。
【經濟日報/吳嵩浩報導/20090520】

資料來源:http://pro.udnjob.com/mag2/pro/storypage.jsp?f_ART_ID=4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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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津貼有了 失業給付多了

【記者陳亮諭、黃依歆/台北報導】 2009/04/01


立法院昨(31)日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案,育有三歲以下子女,每一子女,
父母可各請領六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月領月投保薪資六成,但不可同時請領
,估計未來請育嬰假的人數將增多,但這也將增加企業人力調度難度與人力成本
支出。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昨天說,希望5月實施。昨天也通過授權勞委會延長失業給付
的期限,最長為一年。

勞委會估算新增育嬰津貼支出,一年最多約80億元,由就保基金支出。就業保
險費率目前為1%,依法可調升到2%,但昨天勞委會指出,基金支應沒有問題,
目前尚無調漲費率打算。就業保險費絕大部份由雇主支付。

王如玄昨天表示,就業保險基金規模1,000餘億元,扣除由勞保基金借入的
383億元,還剩600餘億元,加上年增200億元保費收入,預估新措施開辦後,
基金支應「今年沒有問題」。

王如玄表示,若以最大額度估算,亦即投保女性勞工有一半都來領津貼,將會
年增40.5億元支出,若再加上男性(父親)勞工,年共增約80億元。

勞委會指出,目前有六成企業實施育嬰留職停薪假,在未提供的四成企業內,
也有六成表示若員工符資格願意提供,過去一年平均請育嬰假人數在
5,000餘人。

不少勞工聽到通過育嬰津貼非常興奮,一位黃姓勞工指出,領六成薪、省掉保
母費,經濟條件並未減損,當然想自己帶小孩。相對來說,企業人力調度和訓
練上就需要費心,勞委會表示,企業在員工育嬰留停期間,政府將提供短期人
力資料庫、職訓等措施,幫助尋求替代人力。

朝野立委認為,在婦幼節前夕完成修法格外有意義。國民黨團書記長楊瓊櫻說
,三讀落實了馬英九總統的政見。

該法也通過附帶決議,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經費來源應比照勞工,以公
教人員保險基金支應。

勞委會表示,根據國外研究報告,多數國家都以就業保險基金支應育嬰留職津
貼,其中日本分兩次發給,給付額為薪資四成,加拿大則為薪資55%,但其就
保費率都較我國為高。北歐國家給付額雖都在六到八成以上,稅捐相當可觀。

在失業給付方面,昨天修法,授權給勞委會依失業率等經濟指標等緊急情事時
,可審酌延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可再延長,但以12個月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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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60歲工作十年 可自請退休

【記者陳亮諭/台北報導】 2009/04/01


立法院昨(31)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增訂勞工自請退休條件,
勞工年滿60歲且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十年以上,即得自請退休。預計將有
9萬人符合退休條件,恐立即增加企業主成本約新台幣400億元。

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工自請退休要件為
「工作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者」、
「工作25年以上者」,
國民黨立委徐中雄等提案,主張增訂「年滿60歲者」,
最後完成三讀法規為「工作十年以上年滿60歲者」。

遭逢金融海嘯衝擊,不少企業裁員瘦身,該法三讀通過,預計有9萬人符合
增修條文的條件,若依近三年平均薪資約4.5萬元計算,短期內增加企業主
成本有可能達400億元。

徐中雄表示,民國94年通過勞退新制修正,規範年資可以不受同一事業單
位的限制,但不少公司資深員工選擇舊制;97年把強制退休年齡修正為65
歲時,未同時調整自請退休的規定,不利於二度就業的中高齡勞工。

該案引用經濟部資料顯示,台灣企業約126萬家,平均經營壽命達15年者僅
占29.65%,除國營事業及公職單位,大多勞工要符合舊制退休規定,著實
困難。

【2009/04/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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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 2006 年 ELLE 雜誌整理出來的內容
也許年份有點久遠
可,我個人覺得許多的本質是一樣的

面對職場新浪潮

浪潮一、永續經營的企業越來越少了
這是一個快速變動的社會
一般企業的存活率大約是10 ~ 13年

浪潮二、兼職即將是常態
考量1.金錢、體力與正職的關聯
考量2.要低調、保守,與同事維持良好人際關係
考量3.弄清楚酬勞給付方式
考量4.若內容涉及危險性,要有意外險的理賠,確保工安
考量5.注意口碑 & 人脈的經營
考量6.尊重工作倫理
考量7.不洩漏商業機密

浪潮三、停下來看清楚自己要什麼
學會自己做自己的主人
從小事裡獲得雀躍的歡樂
不要害怕去找出問題的答案



無論是評估現有的工作 or 其他新職位,永遠都有不變的標準
1.比對工作內涵、產業內容 & 所學所能是否吻合
2.工作有一定程度的知識 & 技能的要求,但要做好還是求職者的態度 & 個性
3.沒有一個工作會為你量身訂做
4.只有當履歷表以往的功勞可以代表未來貢獻的保證時,才能累積所謂的經驗
5.冷靜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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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無薪假通報20.3萬人 比春節前增1成
更新日期:2009/02/17 11:35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17日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公布企業主動通報無薪假人數,截至16日,全台有439家企業、共20.3萬勞工休無薪假,比春節前增加約1成。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孫碧霞表示,無薪假勞動檢查將於本週啟動,預計無預警抽查200家實施無薪假企業,檢查重點為企業實施無薪假是否取得勞工同意,無薪假期間是否依法給付薪資,例如,若要求休無薪假的員工上班卻不給薪屬違法,將交由地方勞工局開罰。


勞委會與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共同建立「事業單位實施無薪休假通報協處機制」,從1月中旬開始定期通報。


勞委會2月2日統計全台通報休無薪假人數為18萬人,由於正值春節9天長假後,前次通報人數主要反映春節前的狀況。年後休無薪假人數增加,顯示企業接單狀況還是不樂觀。980217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217/5/1eld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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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無心休 半導體廠出現縮短工時新模式

更新日期:2009/01/05 04:33 李純君/新竹報導

大環境嚴重不景氣,市場掀起休無薪假的趨勢,惟仍有部分員工,擔心放完無薪假後工作會不保,在休無薪假期間每天到公司上班,看在企業主眼中不捨又無奈,為此,半導體業界掀起新的放假模式,亦即縮短每天的工時,讓父親可以每早送小孩上學,媽媽可以每天回家做晚飯。


半導體廠近幾個月來營運非常辛苦,多數公司在去年12月面臨產能利用率僅5成的問題,單月更處於營運損平保衛戰,為此,自去年11月起,半導體圈中不論大廠或小廠,相關員工都開始被要求休無薪假,而且天數越休越長,甚至有廠商以自然淘汰為由,資遣少數員工。


也因此,休無薪假是現下科技圈甚為普遍的現象,也是企業主與原員工在面對大環境考驗下,一個共體時艱的做法,但基於市場需求觸底反彈的時間點不斷遞延,已有科技圈業者計畫,若是過完農曆年後客戶端還沒有回補庫存的動作,不排除將啟動裁員計畫,而員工端對此事多半心裡有數,也因此,擔心自己成為年後裁員名單,就算是排到休無薪假的時間,表面上是休假,但當天還是到公司上班當義工。


半導體廠員工私下透露,目前大環境真的很差,一來沒錢、二來沒心情,就算休無薪假也不敢出去玩,另外又擔心如果被裁員,不單很沒面子,後面工作也難找,因此真的沒有辦法放假。這些情況企業主看在眼中也很不捨,雖然有跟員工簽下工作保障協定,以具體行動保障員工的工作權,但員工依舊缺乏安全感,放無薪假的時候還是都來上無薪班。


也因此,與員工經過多次協商,開始有半導體廠商祭出新策略,亦即每天晚一個小時上班,也早一個小時下班,一周下來減少8個小時的工作時間,就也等於每周做四休三,對企業主來說可減少成本,員工也不必擔心不到公司位子會不見的問題,另外員工也可因為工作時間縮短,增加與孩子相處的機會,開始接送小孩上下學,甚至每天回家做晚飯,當對稱職的好父母。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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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
發佈單位:勞動條件處 發佈日期:2008-12-25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

立協議書人: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勞工╴╴╴╴ (以下簡稱乙方)。緣乙方任職於甲方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_職務,原雙方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為每日______小時,每(雙)週_______小時,每月薪資新台幣_________元。
茲因受景氣因素影響,經雙方協商後,乙方同意在甲方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的前提下配合甲方,暫時性減少工作時間及工資,並同意訂立協議書條款內容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實施期間及方式:
1.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配合甲方變更工作時間及方式:
□每日___小時,每週_____日,每月___天。薪資新台幣____元
□其他╴╴╴╴╴╴。
2.實施期間乙方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此時,甲方仍應比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資遣費,但符合退休資格者,應給付退休金。
3.實施期間屆滿後,非經乙方同意,不得延長,甲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
4.實施期間甲方承諾不終止與乙方之勞動契約。但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或第54條規定情形時,不在此限。
5.實施期間甲方營運(如公司產能、營業額)如恢復正常,甲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藉故拖延。
二、實施期間兼職之約定:
□乙方於實施期間,在不影響原有勞動契約及在職教育訓練執行之前提下,可另行兼職,不受原契約禁止兼職之限制。
□乙方於實施期間,仍不得在外兼職。
三、新制勞工退休金:
甲方應按乙方原領薪資為乙方提繳勞工退休金。
四、無須出勤日出勤工作之處理原則及工資給付標準:
實施期間無須出勤日甲方如須乙方出勤工作,應經乙方同意,並另給付工資。
五、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除前述事項外,其餘仍依原約定之勞動條件為之,甲方不得作任何變更。
六、其他特別約定事項:


七、協議書修訂:
本協議書經雙方同意,並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訂。
八、誠信協商原則:
以上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另行協商。
九、協議書之存執:
本協議書1式作成2份,由雙方各執1份為憑。
十、附則:
本協議書如有爭議涉訟時,雙方合意由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協議書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負責人:____________(簽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
中華民國年月日

備註1、因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態樣不一,本範例僅供參考,勞雇雙方仍應就具體狀況予以調整。
2、減少工時工資應經勞雇雙方同意,企業片面採行係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3、無薪休假日數,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予以扣除,往前推計。
4、原約定按月計酬的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新台幣17,280元)。



資料來源:勞委會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953502c:ccd&theme=&lay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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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協議「無薪休假」原約定按月計酬全時勞工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8-12-17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雇主受景氣因素影響致訂單減少,所造成之停工或減產,係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雇主仍應依原勞動契約給付工資。如雇主欲採無薪休假方式,暫時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減少工資,必須徵得勞工同意,才可實施。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固可按工作時間比例減少,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對於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17,280元)。


資料來源:勞委會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9487d2a:2514&theme=&lay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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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如因業務緊縮擬採取「無薪休假」措施,須經與勞工協商合意,不可逕自排定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8-12-23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針對近來因經濟不景氣引發所謂「無薪休假」之紛擾,勞委會明確表示,「無薪休假」不是法律名詞,更不是雇主可以恣為的權利;雇主如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本會將要求地方主管機關立即查處,依法裁罰。

勞委會說明,因景氣因素所造成的停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本應依約照付。然為避免解僱勞工,勞雇雙方亦可協商減少部分工時及工資,共渡難關;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勞委會已發布新解釋令,停止適用民國90年及96年可低於基本工資之釋函,要求對於原約定按月計酬的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17,280元)。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依現行規定,該等無薪日數,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應予以扣除,往前推計,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不會因此縮水。

鑑於目前國內失業率持續攀升,國人從事基層工作意願提高,勞委會已持續密切關注國內勞動就業情勢,將以優先保障國內勞工就業權益及勞動條件之基本原則,立即全面檢討外勞開放政策及引進程序與入國後之管理,加強改善國內招募程序,協助推介本勞就業;落實稽核本外勞聘僱比率並輔以專案抽查機制,經查處雇主以不實加保資料申請聘僱外勞者,均依法核處新台幣30萬元至60元萬罰鍰,並廢止雇主聘僱外勞許可;檢討外勞開放業別及核配人數等措施,以保障及穩定國人就業。

勞委會再次提醒,雇主因景氣因素,欲減少部分工時及工資,一定要與勞工協商;如遇瓶頸,勞資雙方都可以主動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協處。如雇主未經勞工同意,片面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或是「行政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情事致生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對於本日部分勞工團體到會陳情,勞委會表示,所提多數訴求現行法令已有明確規定,可以落實執行,具體違法之個案亦將立即查處。至有關「勞保薪資不予調降」、「訂定定型化契約參考範例」、「發放在職薪資補貼」及「成立勞工紓困基金」等建議,因涉法令限制,將進一步研議其可行性。


資料來源:勞委會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950af9b:5050&theme=&lay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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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共同建立事業單位實施「無薪休假」通報協處機制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8-12-26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勞委會於今日(12月26日)舉辦之「97年第2次全國勞工行政主管聯繫會報」與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就實施「無薪休假」事業單位之查核、協處,提出討論並達成下列共識:

1.為避免勞資爭議,應要求實施「無薪休假」之事業單位主動向主管機關通報。

2.如有申訴案件應即進行瞭解並依法處理。

3.應就轄區內營運異常之事業單位主動查核。

4.對確有實施「無薪休假」之事業單位,輔導勞雇雙方參考本會所訂「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簽訂協議。

5.為掌握狀況並兼顧時效,每兩週彙整相關資料,報送勞委會。

勞委會表示,近日國內經濟受全球金融風暴影響,部分事業單位因訂單不足或營運不佳,要求勞工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以共體時艱。勞委會除已於昨日(12月25日)公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供勞、資雙方協商簽訂協議之參考外,並已建構相關因應措施, 勞、資雙方如有疑義或需要,可逕向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請求協助,以面對當前景氣寒冬。


資料來源:勞委會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954ab49:4e4e&theme=&lay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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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31
大學起薪26474元 碩士31363元/高學歷新鮮人 「薪」情低落

近年職場新鮮人起薪一覽表

〔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景氣不佳,學歷越來越不值錢?!勞委會昨日公布職場新鮮人薪資水準調查報告,結果顯示,我國首次踏入職場的新鮮人們,今年平均起薪兩萬四千零六元,比去年稍高。不過,大學、碩士新鮮人起薪卻下滑。

勞委會認為,高學歷起薪降低,與景氣不佳、近年高學歷者供過於求,及僱用形態改變相關。

至於低薪者因為受到去年基本工資調漲影響,在這次調查中,平均起薪未減低。不過,勞委會統計長陳金城也憂心表示,如果明年景氣沒有好轉,不論學歷高低,起薪水準都會往下掉。





服務業降低 工業部門小增

勞委會在今年八月進行該項調查,共有七千九百零五個公司接受這項調查。除了高學歷起薪下滑,以行業別分析則發現,服務業部門相關人員起薪明顯降低,工業部門則小幅提升。

陳金城指出,近年台灣大學畢業生驟增,人力供給大幅提高,一旦遇到職缺需求因不景氣等因素緊縮,部分高學歷者只好屈就低薪工作,大學以上職場新鮮人的薪資水準隨之降低,今年這種情況在服務業尤其明顯。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企業想要降低勞動成本,「非典型勞工」大量增加,派遣人員越來越多,也會拉低薪資水準,以金融保險業最為明顯。

這是否表示大學畢業生填寫履歷表時,「薪資待遇」只能填兩萬六千元?Yes123求職網洪雪珍經理指出:「應屆畢業生未必沒有競爭力,有些企業反而認為這種人是白紙,更能塑造、依循企業規範。」至於要爭取高薪,與唸什麼「學校」沒有很大相關,有沒有專業、念的科系以及有否證照,薪水才會有差。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電子網站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dec/31/today-life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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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失業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

補助對象


失業之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之眷屬或第6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補助標準及期限


補助標準:符合補助資格者,受補助期間按月全額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
補助期限:以被保險人每次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末日之當月份,為全民健康保險補助月份,最
長各為6個月。




補助方式


勞工保險局定期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離職退保日、離職退保時之投保單位等資料,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於比對符合第2條規定之失業被保險人及依附其投保之眷屬資料後,逕還勞工保險局確認,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勞工保險局確認之補助對象資料,計算其應自付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向勞保局辦理請撥款項及核銷事宜。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辦法之補助對象為何?


本辦法自96年1月31日起修正施行,其補助對象如下:
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失業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於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之眷屬或第6類規定之被保險人。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例:趙先生為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有子女2人以眷屬身分依附趙先生參加健保,趙先生嗣後因非自願離職退保,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趙先生及其子女2人符合上開規定,由勞工保險局全額補助趙先生及其上述2名子女共計3人自付部分之健保費。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之「眷屬」規定為何?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第1類至第3類及第6類被保險人眷屬之規定如下:
1.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2.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3.被保險人2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20歲且無職業者,或年滿20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首頁> 失業勞工> 如何請領就業保險相關給付>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


失業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退保後,其眷屬是否均可獲得全民健康保險費之補助?


有下列三種情形不在補助範圍:
失業之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時,其眷屬如於離職退保當時,未隨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不在補助範圍。縱使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亦不予以補助。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受補助期間,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不予以補助。
失業被保險人之眷屬受補助期間,如健保投保身分變更為被保險人(第6類身分者除外),應停止補助。




失業被保險人如何得知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月份及眷屬資料?


失業被保險人申請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勞工保險局會定期將「受理」之案件傳送至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依所提供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日期比對擷取依附之眷屬資料,於二個工作日後將被保險人之眷屬資料回傳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及其眷屬無需另行提出申請。勞工保險局並於完成核付作業後,將於核定通知書上,告知健保費補助月份及補助眷屬之相關資料。惟實際補助者,仍以中央健康保險局計費資料為準。



失業被保險人對於勞工保險局補助之眷屬資料與離職退保時眷屬加保資料不符時,應如何處理?


失業被保險人於接獲勞工保險局通知將獲得補助之眷屬資料,與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時隨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資料不符時,被保險人應向原離職之投保單位取得「全民健康保險退保轉出申報表」影本(投保單位已關廠、歇業致無法取得該證明文件者,請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地分局查詢),比對該申報表所載申報日期與離職退保時之眷屬資料,如仍有疑義者,再電洽或郵寄勞工保險局查明受補助失業勞工離職退保時之眷屬資料。



符合補助資格之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中央健康保險局於計收保費時如何免計全民健康保險費?


經勞工保險局審查符合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勞工保險局會將「完成核付之檔案」以媒體方式於次月10日以前,送至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辦保費補助作業,經比對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第6類被保險人(無職業地區人口身分投保者),或第9條規定之眷屬投保身分者,中央健康保險局會於月底寄送之第6類被保險人或投保單位保費計算相關明細資料上載明,通知被保險人或投保單位。



本辦法修正施行後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其眷屬之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何時起補助?


原補助辦法修正前係以請領給付或津貼之始(起)日當月份為補助月份,96年1月31日修正施行之「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明訂為每次請領給付或津貼之末(迄)日當月份為補助月份。所以96年1月31日以後初次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依新修正之補助辦法予以補助。反之,96年1月30日以前曾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案件,係按原補助辦法辦理,惟繼續請領給付或津貼期間跨越96年1月31日者,仍依原補助辦法辦理,補助被保險人及其眷屬96年1月份健保費。



勞工保險局已補助被保險人及其眷屬96年1月份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為何眷屬部分仍收到中央健康保險局繳款通知單?


本補助辦法於96年1月31日施行,因有作業時間落差,中央健康保險局已計收96年1月份眷屬部份之健保費請先行繳納,中央健康保險局將於96年2月或3月再做保費核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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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要求重要員工簽保密條款

更新日期:2008/04/20 04:33 賀靜萍綜合報導

鴻海在深圳全資子公司富士康深圳富泰宏,日前結束與比亞迪長達2年的盜竊商業機密案之後,據傳在3月中旬,開始與重要幹部簽定保密協議書,如果違返規定,需先行向公司支付60萬元人民幣(下同)違約金。
根據「南方都市報」報導,這份「知識產權暨保密協議書」主要是約定,員工自離職起2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在富士康所在國家及地區從事任何與公司方業務或其業務有關事務的相競爭行為。
由於內容涉及員工辭職後找工作的嚴格限制,引起不少爭議。
這起事件起因為曾在富泰宏任職的員工柳相軍及司少青,離職後跳槽到比亞迪分任IT產業群體主管兼海外商務部經理及系統管理辦公室主管。兩人以富士康的數份文件,用於比亞迪同類文件編制。
2006年6月開始,富士康分別在深圳及香港將比亞迪提出訴訟,控告其竊取商業機密,並且索賠500萬元。此案終於在稍早宣判,兩人分別被深圳寶安區人民法院判處4年及1年4個月不等的徒刑。
「南方都市報」報導,針對此事,一些員工反應,這已嚴重束縛他們的流動性,一些高層職員也對此事感到心裡不舒服。甚至有人傳出,如果不簽會導致個人獎金大打折扣,同時影響1年1次加薪。
但富士康方面在給予「南方都市報」的回覆函中否認此事,強調如果當事人不簽 ,並不會因此遭到辭退,但會基於集團對某些工作的保密要求,考慮調整不簽員工的崗位。
富士康並且強調,保密協議條款內容符合有關法律,這是在聽了中華全國總工會、全國人大法工委及勞動法專家意見後所制定的規定,在公司內也與員工協商多次,歷時3個月才定稿。
不過報導同時引述一位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建說法,新舊勞動法中對於保密協議都有相關規定,但對於限制範圍區域、補償金違約金數額等沒有明確規定,只是要求雙方協商決定。
例如,員工不簽就調離崗位就涉嫌違法。如果富士康因為員工不簽就調整員工崗位,會迫使員工不得不簽,而崗位是雙方勞動合約約定的,員工不服可上訴維權。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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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期 雇主可不提繳退休金


參加勞退新制的上班族,如果因為出國唸書、職業災害或結婚等狀況而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勞委會指出,在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可以不必替上班族提繳6%退休金,而且這段期間上班族的年資也無法累積。
小明(化名)最近考上公費留學,但又覺得現在的工作很有前景,不知道要如何選擇;小華(化名)則是下個月要生產,正在想著生完小孩後,是要在家帶小孩或者留在現在待遇不錯的公司,兩人都在想著如果以申請留職停薪的方式,原本的新制退休金是否可以繼續累積。

不過小明和小華若要留職停薪,恐怕不能如願繼續累積退休金,因為參加勞退新制後,若沒有離職,雇主並不是每個月就一定都要替上班族提繳退休金。

根據勞退條例第20條的規定,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雇主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勞工復職時,雇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開始提繳退休金。因案停職或被羈押勞工復職後,應由雇主補發停職期間之工資者,雇主應於復職當月之再次月底前補提繳退休金。

多數上班族可能會面臨狀況是,留職停薪期間由於無法領取薪資,自然沒有提繳退休金計算標準,所以雇主也不必替員工提繳退休金。

至於這段期間的年資是否可累積,雖然沒有法條明文規定,不過勞委會的看法是,這段期間的年資無法累積,必須等上班族復職後,年資才能繼續累積。

不過有一種比較特別的狀況是,如果是因案停職或遭到羈押的勞工,在復職後,雇主必須補發停職期間工資者,就同時須補提繳退休金。會有這種情況,是指上班族因案或遭羈押,並非自己的故意過失,所以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撥的6%退休金,上班族還是拿得到,與其它原因留職停薪或入伍服役這類是因為自身原因者不同。

勞委會也提醒,不論是開始或終止替員工提繳退休金時,雇主都需以書面通知,好讓上班族了解個人帳戶制累積金額有多少。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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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金給付 將優於國民年金

〔記者陳曉宜、施曉光/台北報導〕
國民黨黨政平台會議昨天舉行,敲定勞保年金新制給付制度,所得替代率將從政院版的一點三%調高為一點五%,保險費率從七%起跳,每年增加零點五%,到十%時,改為每兩年增加零點五%,到十三%為上限,平均投保薪資以薪資最高的六十個月平均計算,條件比國民年金優厚。
立院衛生及環境委員會今將審議「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定本會期完成修法,明年一月施行。未來投保勞保年金者,可選擇月領退休金,也可選擇一次領足退休金。
勞委會表示,根據平均投保薪資三萬二千元、平均年資二十五年計算,勞工在六十歲退休後,一次領足老年年金可領一百一十二萬元,若按月領取,每月可領一萬二千元。
在投保費用部份,有雇主的產業勞工,自付比例是二十%、雇主負擔七十%、政府負擔十%,所以依平均投保薪資三萬二千元、費率七%計算,第一年勞工每月需繳交四百四十八元,雇主需繳交一千五百六十八元,政府負擔二百二十四元。
無雇主的職業勞工,自付比例是六十%、政府負擔四十%,所以勞工每個月要自付一千四百四十四元,政府負擔八百九十六元。第二年費率調高為七點五%,依此每年調高零點五%,調到費率達十%時,改為每兩年調高零點五%,到上限十三%為止。
勞委會表示,勞保年金新制規定年齡六十歲、年資十五年以上才能領取,但勞工可選擇提前退休領取,最多可提前至五十五歲,但領回金額每年要減少四%,多提前一年再減四%,最多減到廿%,亦即只能提前五年。
勞工身亡也有遺屬年金可領取,選擇一次領取者,可領投保者三十個月薪資;選擇每月領取者,則有一定的限制條件;配偶必須年滿五十五歲、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無謀生能力或扶養未成年子女者不在此限;或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者。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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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間約定多久才有效?


台灣的企業在僱用習慣上,一般都會對新進員工約定試用期,透過試用期來觀察受僱勞工的工作態度、人格、技術、能力,藉以發現該勞工是否勝任未來的工作。然而,勞資雙方有關試用期間的約定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

  七十三年八月一日勞基法實施當時,並未對試用期間之長短有任何規範,當時之主管機關內政部,鑑於母法未規定試用期間,遂於七十四年發佈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項,明定勞工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不過,以屬命令性質的施行細則來規範試用期間不無令人質疑其效力。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關於人民的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規定,同法第六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而「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依同法第三條之規定,其性質為命令。換言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項,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的規定,依法是無效。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勞上字第十七號判決亦持相同見解,因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八十六年六月十六日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項有關「勞工之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的規定予以修正刪除。

  「試用期」的規定刪除後,勞資雙方可否再約定試用期間?有關試用期間的約定,涉及到契約的自由,應由勞資雙方自行訂定,因此,刪除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應非謂雇主不得與勞工訂定試用期間的契約。勞委會於八十六年九月三日亦以台八十六勞資二字第○三五五八八號函釋示「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

  由此,試用期間應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定,而該約定是否有效,除應考量公司的業務性質及勞工的工作性質外,並應視其約定是否符合「一般情理」,且未違反「公序良俗」、「誠信原則」、「強制規定」,或對勞工有何重大不利或不公平之情事而定。

  一般而言,所從事工作之技術層級越低者試用期間越短,反之,非經長期觀察不足以判斷勞工是否適任者,可約定較長之試用期間。在司法判決實務上認為國際貿易公司之負責接洽國外訂單之業務助理、科技公司撰寫程式軟體之工程師、航空公司之負責劃機位、托運行李等工作之地勤運務員約定三個月試用期間,尚屬合理,而銀行國外部中級辦事員約定六個月試用期間,亦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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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請領資格 -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而有下列各種情形者得請領失業給付:
1.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2. 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3.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給付標準 -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給付期限 - 1.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2.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
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6個月為限;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3. 依前項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
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就業保險法規定,領滿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係指被保險人參加就業保險期間,均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

給付金額之扣除 -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
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
除。

請領手續 - 符合條件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
諮詢。
1.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3.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背面影本。
4.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文件或書面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
1. 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
3. 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申請之日起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每個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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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無薪休假 最低投保薪資不降

聯合新聞網
更新日期:2008/12/15 15:50
記者黃朗倩/台北報導

無薪休假導致勞工最低薪資低於規定,勞委會解釋只要企業與勞工取得協議應不違法,此舉讓勞委會今日在立法院成藍綠立委抨擊對象。勞委會主委王如玄今天表示,即使休無薪假,勞保最低投保薪資也不能下降,而未來退休或資遣時,應該扣除無薪休假時期的計算基礎。
此外,立委建議,實施無薪休假企業,未來進用外勞的配額應受限制,王如玄同意納入未來政策擬定的考量。
王如玄表示,勞委會正在思考即使面對無薪休假時,對於最低工資1萬7280元,仍應該維持。不過,王如玄表示,依照現行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加上民國90年的確有一個行政函釋,由勞資雙方協商無薪休假給薪比例,但勞保投保最低額仍不得低於1萬7280元。
勞委會日前搬出民國90年一項行政解釋,勞資雙方協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至低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也就是不足每兩周84小時,每月所領工資不足基本工資1萬7280元仍是合法。
立委黃淑英指出,若企業對本國勞工實施無薪休假應該不給予外勞的配額,這樣才符合保障本國勞工的權益。王如玄則允諾將會迅速檢討外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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